第95章 天花板上的眼睛(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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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宏达退了一步。
江默的手腕空了出来。他没有揉。没受伤。
他把手机拿稳。没有立刻拨110。
因为他注意到了一个细节。
天花板。
帝王厅的天花板。做了造型。多层石膏线。中间嵌著一盏水晶吊灯。灯臂上掛著六十多颗水晶坠子。光折射下来。散在圆桌上。
吊灯的中心。
有一个反光点。
不是水晶的反光。水晶的折射是色散。七彩。这个反光点——纯白。点状。固定角度。不隨灯光晃动。
江默从帆布袋里拿出了雷射测距仪。
红色雷射。一束。打在天花板上。
光点落在吊灯的中心位置。
那个纯白的反光点——在雷射照射下暴露了。
一颗直径不超过三毫米的黑色圆球。嵌在水晶灯臂的接缝处。镜片朝下。
针孔摄像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隱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江默把雷射测距仪收回帆布袋。声音不大。但包厢內的隔音很好。每个人都听见了。
赵国良抬头看了一眼吊灯。
他的喉结滚了一下。
那个摄像头——不是他装的。是会所本来就有的。帝王厅的“特殊服务”之一。录像。留档。以备將来——有人需要把握住另一个人的时候——调出来用。
赵国良来这个包厢之前知不知道有摄像头
他知道。
他的计划是——如果江默坐下了。喝了酒。拿了卡。签了字。摄像头会记录一切。然后录像会成为控制江默的把柄。
但江默没坐。没喝。没拿。没签。
摄像头录下的——是赵国良递出五百万美元的卡和撤回声明的全过程。
是陈宏达抓住江默手腕的全过程。
是桌上两道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製品的全过程。
录像——反过来了。
它录的不是江默的把柄。是他们四个人的罪证。
“这个摄像头——”赵国良的声音哑了。“不是我——”
“跟你是谁装的没有关係。”
江默走到桌边。拿起那张深蓝色卡片。没有装进口袋。用两根手指夹著。举到胸前的执法记录仪镜头前。
正面。停留三秒。
背面。停留三秒。
放回桌面。
然后拿起那份撤回声明。同样的动作。正面。三秒。背面。三秒。
“物证固定完毕。执法记录仪內存中有完整画面。天花板的摄像头——如果会所方有存档——可以作为互相印证的第二路证据。”
他做完这两件事之后。拿出手机。
拨了第一个號码。
“110。有什么可以帮您”
“省住建厅厅长江默。我现在在云山路18號鸿运会馆帝王厅包厢。遭遇行贿未遂——涉案金额五百万美元。同时发现桌面上有疑似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製品。请派警力到现场固定证据。”
记录员复述了一遍地址和內容。
“收到。警力已派出。”
六秒。
掛了。
拨了第二个號码。
“119。消防报警。”
“省住建厅厅长江默。云山路18號鸿运会馆。疏散走道净宽不足1.4米。装修材料无b1级阻燃標识。悬掛灯具无防坠绳。存在重大火灾隱患。请派消防监督人员到现场检查。”
“收到。”
九秒。
掛了。
包厢里。
四个人。
赵国良坐在主位上没有动。他的领带彻底歪了。
陈宏达退到了门边。面部肌肉在跳。他在考虑要不要跑。
吴建军和周翔——两个人对视了一眼。吴建军把桌上自己那双筷子推远了。好像那双筷子会咬人。
“你们四个人——在警察到来之前——不要离开这个房间。”
江默站在门口。
帆布袋挎在左肩。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到司法机关。”
“我没有扭送权限——因为行贿未遂在刑法上的认定需要侦查机关判断。但我有权制止你们离开现场。”
“依据——《公民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若干规定》。配合公安机关保全现场与证据。”
陈宏达衝著赵国良吼了一声。
“赵国良!你说这个人好对付你说请他吃顿饭就完了你他妈——”
赵国良没吭声。
他在看那张深蓝色的卡。
五百万美元。
现在那张卡上多了两个指纹。他的。和陈宏达的。
江默的指纹没有。他用的是两指夹持。指腹朝外。捏的是卡片的窄边。不超过三毫米的接触面。
指纹提取——他的不会有。
赵国良这时候才意识到一件事。
江默举著卡片在执法记录仪前展示的时候——中指和食指的位置是精心选择的。卡的窄边。面积最小。不留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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