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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章 漏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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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2日,羊城。

冰美人办公室。

齐军推门进来的时候,手里拿著一个牛皮纸信封,鼓鼓囊囊的。

他把信封放在桌上,擦了擦额头的汗。

“哥,这是周律师让送来的。星辉过去五年的合约范本,还有三份前艺人的解约判决书。

他说这些东西不涉密,法院公开的,但一般人拿不到。”

齐宇拿起信封,拆开。

里面是厚厚一沓文件,繁体字,竖排版,纸张有些泛黄。

他一份一份翻过去。

第一份是2000年的艺人合约,和黄圣依那份差不多。

八年长约,分成比例七三开,公司拿七,艺人拿三。

第二份是2002年的,条款几乎一样。

第三份是2004年的,还是差不多。

他翻到第五份,手指停了。

那是一个前艺人的解约判决书,港城高等法院的,日期是2003年。他仔细看下去——

“本院认为,合约第十一条第二款关於『內地分帐权』的表述过於模糊,『根据公司安排』一词未明確具体標准,导致双方在履行过程中產生爭议。

该条款对艺人不利,但尚未构成无效。

本院酌情支持艺人部分诉求,將分帐比例调整为五五开。”

齐宇把判决书放下,拿起合约范本,翻到第十一条。

第二款写著:“艺人在华夏內地的演艺活动所得,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分帐。”

就这一句。没有比例,没有標准,没有计算公式。

“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这五个字,可以解释成任何意思。

公司想给你多少就给你多少,你拿不到钱,不是公司不给,是“实际情况”不好。

他又翻到第十五条,解约条款。

写著:“双方如有爭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香港特別行政区高等法院提起诉讼。”

没有第三方仲裁,没有调解机制。只有两个字——协商。

协商不成,直接打官司。打官司要钱,要时间,要精力。

艺人打不起,公司打得起。这不是合约,是陷阱。

他把文件放回信封里,靠在椅背上。

齐军站在旁边,大气不敢出:“哥,看出什么了”

齐宇说:“看出来星辉的合约,从头到尾都在防艺人。

分成模糊,解约没有仲裁,竞业限制五年。

这些东西单独看,没问题。放在一起看,就是一个笼子。

艺人签了字,就进去了。想出来,得脱层皮。”

齐军挠挠头:“那黄圣依能打贏吗”

齐宇说:“能。但不是现在。”

8月5日,港城。某茶餐厅。

齐宇约了周星弛,说谈內地院线的事。

周星弛来了,穿著一件灰色t恤,帽子压得很低,眼睛

他在齐宇对面坐下,要了一杯冻柠茶,喝了一大口。

“说吧,什么事。”

齐宇从包里拿出一份文件,是內地院线的排片方案。

“《头文字d》之后,华南院线的排片率稳在45%以上。

博纳的於冬想跟咱们合作,港片在內地,博纳发华北华东,星粤发华南。您觉得怎么样”

周星弛接过文件,翻了两页,放下。

“於冬这个人,急。但急的人,能成事。你跟他合作,我不反对。”

他顿了顿,看著齐宇:“齐宇,你今天找我,不是谈院线的吧”

齐宇没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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