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6章 婚姻是契约,更是一种生活方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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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契约,更是一种生活方式。
婚姻确实是法律与情感交织的复杂存在,可以从两个维度来理解:
作为契约,它是理性且对等的。法律上,它明确了双方在财产、责任和忠诚上的义务,为关系提供了“底板”。现实中,它也离不开对家务分配、子女教育等日常事务的默契或明确约定。好的契约能建立信任,因为清晰的预期可以减少误会,让合作更长久。
作为生活方式,它是感性且生长的。法律管不了深夜的对话和相视一笑,这些日常细节才是“生活”本身。两个人会不断磨合,共同塑造一种新的相处模式。生活方式更会“生长”,年轻时激情相伴,中年时共同分担,老年时彼此搀扶,这个动态过程远超一纸契约的静态约定。
简单来说,契约保证了生活方式的稳定性,而生活方式则赋予了契约以生命力。
只强调契约,婚姻会变得冰冷;只依赖感情,关系则可能因缺乏保障而脆弱。最理想的婚姻,或许是签订一份有人情味的契约,然后投入地、日复一日地去经营这种共同的生活。
摘要:婚姻制度历来是法学、社会学与伦理学共同关注的核心议题。传统理论多强调婚姻的契约属性,将其界定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缔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与财产协议。然而,这一视角虽能解释婚姻的成立要件与权利义务关系,却难以充分涵盖婚姻存续过程中的动态实践与情感体验。本文认为,婚姻首先是契约,它为共同生活提供了秩序框架与保障机制;但婚姻的本质更在于其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面向——它是日常互动、情感磨合、价值共享与生命历程交织而成的复杂实践。唯有将契约性与生活性统一起来,才能对婚姻形成完整的理解。从“契约”到“生活方式”的视角转换,有助于我们反思当代婚姻面临的挑战,并为婚姻关系质量的提升提供理论资源。
关键词:婚姻;契约;生活方式;共同生活;婚姻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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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婚姻是什么?不同学科给出了不同回答。法学将其视为一种身份契约,社会学将其描述为一种社会制度,伦理学则往往讨论其中的责任与美德。近年来,随着婚姻形态的多元化和离婚率的上升,人们对婚姻的本质产生了新的困惑:如果婚姻只是一纸契约,那么履行完约定条款便可终止,为何还有那么多人在婚姻破裂时感受到深刻的痛苦与失落?如果婚姻仅仅是一种制度安排,为什么人们还会在其中追求情感满足与精神共鸣?
这些困惑提示我们:婚姻的内涵远比“契约”二字丰富。契约是婚姻的起点和骨架,但婚姻的血肉和灵魂,存在于日复一日的共同生活之中。本文试图论证:婚姻是契约,这是其形式特征;婚姻更是一种生活方式,这才是其实质内核。将婚姻理解为生活方式,不是要否定契约的重要性,而是要在契约的基础上,揭示婚姻作为人类存在方式的深层意义。
二、婚姻的契约属性:秩序与保障
(一)契约的法定意涵
从法律上看,婚姻是男女双方(或现代法下的同性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契约关系。我国《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些规范表明,婚姻契约不仅包含财产性条款(如夫妻共同财产、债务承担、离婚救济),还包含身份性义务(如同居、忠实、扶助)。
契约理论为婚姻提供了可预期性和可救济性。一旦一方违反约定——例如不履行扶养义务、实施家庭暴力或与他人同居——另一方可以诉诸法律,要求履行或赔偿,乃至解除契约。这种制度设计保护了婚姻中弱势方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契约的限度
然而,契约视角有其内在局限。其一,契约强调双方合意与对等交换,但婚姻生活中的大量行为并非出于计算,而是出于爱与习惯。正如哲学家让-克洛德·卡夫曼所言:“婚姻中的日常事务,很少是经过协商签订的,更多是在日复一日的磨合中自然形成的。”其二,契约往往预设了明确的起点和终点,但婚姻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其价值恰恰体现在过程中难以量化的陪伴与成长。如果仅用契约思维衡量婚姻,就容易陷入“谁付出多、谁得到少”的计较,反而伤害了婚姻赖以存续的信任与温情。
因此,要理解婚姻的完整面貌,我们必须超越契约,进入生活方式的领域。
三、婚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内涵与维度
(一)生活方式的定义
“生活方式”(wayoflife)是指一个群体或个体在日常实践中形成的相对稳定的行为模式、价值取向、情感表达与时间安排的综合系统。婚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意味着两个人以“夫妻”的身份,在同一个时空框架内共同安排饮食起居、消费休闲、社会交往、养育后代等一系列活动,并在此过程中逐渐形成共享的意义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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