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0章 宗主到场?照杀不误!(2/2)
请关闭浏览器的阅读/畅读/小说模式并且关闭广告屏蔽过滤功能,避免出现内容无法显示或者段落错乱。
他竟然想通过示弱来救柳若冰!!
能在面对神境三重天级别强者的同时,还想着该如何救人,秦凡的实力果然恐怖!
难道他的真实战力已经达到神境三重天级别的水准了吗?
这未免也太逆天了!!
这要是让他突破神境,那还了得,那岂不是一飞冲天,直接无敌了!!
“好的,我明白!我来接应你!”
短暂的愣神之后,梦花宗主回应秦凡。
在烈阳宗宗主强力的攻势之下,秦凡被打得倒退不止!
他一连撞破数十道墙壁,从烈阳宗的前门一直被打到烈阳宗的后山!!
“小子,给我死!”
赵朝阳眼看自己手握巨大优势,毫不犹豫地对秦凡发动进攻。
秦凡慌忙应对,整个人再次被轰飞了出去!
等他勉强稳住身形的时候,他正巧停留在那处假山旁边!!
梦花宗主就在他身后的不远处!
因为她必须要时刻紧跟着秦凡,不能落单。
一旦落单,就凭她如今的实力,很容易被烈阳宗这群人给抓住!
万一以她来要挟秦凡,只会让秦凡的处境变得十分尴尬!!
所以她也十分谨慎,尽量不给秦凡找麻烦!!
“小子,你已经是强弩之末了吧!认命吧,你绝不可能是我的对手!你杀了我烈阳宗这么多长老,你必须要付出血的代价!!”
赵朝阳宛若判官一般,仿佛要宣判秦凡的死刑!
但秦凡却冷笑一声,说道:“赵宗主,你不会以为我真的打不过你吧!我只不过是借用你,光明正大的来到这里!”
说完,秦凡猛地对假山一轰,整个假山顿时爆裂开来!!
碎石飞舞之后,露出了里面的一个暗道。
而在暗道深处,便是被关押的柳若冰,以及几个负责看押的烈阳宗弟子!
“都给我滚开!!”
秦凡气势外放,瞬间将这些烈阳宗弟子全部震飞!
然后他身形宛若流光一般来到柳若冰的面前,将她身上的锁链解开,然后又飞快的将她带了出来!
整套动作行云流水,没有丝毫的停顿,前后总共也就一个呼吸的时间!
诧异之中的烈阳宗宗主,甚至都还没反应过来,柳若冰就已经被秦凡救到手了!!
“小子,你竟然敢利用我,你可真是找死啊!!”
赵朝阳简直要气急败坏。
原来这从头到尾都是秦凡设的一个局。
可笑的是,他竟然是这个局中的棋子,他自己竟然还没有发觉!
他很讨厌自己被比自己弱的人利用的感觉!!
这简直比用实力打败他还要让他难以接受!!
“赵朝阳,我看是你找死才对吧!如今我要救的人已经救到手,接下来,便是我与你们烈阳宗算总账的时候了!!而你作为一宗之主,便是我清算的第一个人!!”
柳若冰已经救出,那秦凡此行的目的已经达到!
这样一来,他心中也再没有任何顾虑,接下来就可以放手一战了!!
他把柳若冰交给梦花宗主,然后自己朝着赵朝阳冲了过去!
刚才那一战,有很大一部分演戏的因素在里面,所以秦凡并没有战得尽兴!
但接下来,他就要真正面对赵朝阳了,他倒是想看看,自己如今的战力,到底和神境三重天级别的强者有多少区别?
“轰隆隆.......”
全力爆发之下的秦凡,攻势顿时变得凶猛无比。
他和赵朝阳战在一起,每一招每一击都散发出无比恐怖的战斗余波!!
一开始,两人还能打个势均力敌!
但随着战斗持续下去,赵朝阳越打越心惊!
他已经有点看不懂秦凡的实力了!!
对方明明没有突破神境,身上也没有任何神境级别强者的气息,但真实战力已经隐隐达到神境三重天级别的水准,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犹有过之!!
这直接就把赵朝阳给整不会了!!
这他妈是什么妖孽天才,自己怎么会惹上这种存在!!
可事已至此,仇怨已结,已经到了不死不休的局面!!
今天无论如何都要斩杀秦凡!!
如果放任他离开,就凭他如此妖孽的天赋,迟早有一日,整个烈阳宗可能都会灭亡在他的手中!!
终于,又经过一番战斗之后,赵朝阳已经处于了劣势!!
他已经明显感觉到,自己凭借正常的手段,已经不是秦凡的对手了!!
“小子,你很强,你的强大超乎我的想象!不过你以为我仅仅只有这些手段吗?”
“作为一宗之主,烈阳宗作为东陵岛内部第一势力,其底蕴可不是你能够想象的!”
“今天就让你感受一下,我烈阳宗镇宗之宝的威力!!”
说到这里,赵朝阳突然大吼一声。
然后,秦凡便感受到一股锋芒毕露的气息!
这股气息是从赵朝阳身上发出来的,但是这绝对不是赵朝阳本人的气息!
如此锋芒,如此尖锐,这是一个攻击型宝物的气息!!
下一秒,一杆亮银色的长枪,出现在秦凡的视野之中!
秦凡看到这柄长枪,顿时觉得有些眼熟!
因为在迷雾沼泽之中,赵信用的就是这种类型的长枪!
不过赵信手中的长枪,质量等级明显没有赵朝阳这柄高!
气势也远远不如这只!!
如果秦凡没推断错的话,这杆长枪应该是子母枪!
赵朝阳手中的这柄是母枪,而赵信手中拿的那柄是子枪!
.……...........…..…….…….…….…….…….…….…….…….…….…….…….…….…….…….…….…….…….…….…….…….…….…….…….…….…….………….…….…….…….…….…….…….…….…….…….…….…….…….…….…….…….…….…….…….…….…….…….…….…….…….…….…….…….…….………….…….…….…….…….…….…….………….…….…….………….…….…….…….…….…….…….…….…….…….…….……..…….…….…….…….…….…….…….……..……..…….…….…….…….…….…….…….…….…………..…….…….…….…….………….……....…….…….…….…….…….………….…….…….………….…….…….…….…….………….…….…….…….…….…….…….……..…….…….……..…….…….…….………….…………..……
.